闽南科技学院校内使用无人飞行器及孔明灯管理规定
发布时间:2022-10-21 作者:

闽南科技学院校内使用无人飞行器

及孔明灯管理规定

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无人飞行器(简称无人机,下同)及孔明灯的使用安全管理,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,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未经审批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。

第三条 禁止在学校内任何区域以任何形式放飞孔明灯。

第四条 校内所有无人机须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《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》进行注册、经学校保卫处统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请使用。

第五条 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设备的,须提前3天向学校保卫处递交《闽南科技学院无人飞行器(无人机)使用申请表》(附件1)和《闽南科技学院无人飞行器(无人机)使用安全承诺书》(附件2),申报材料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
第六条 校内所有无人机(含现有、新增购置)须在保卫处统一登记备案。新增购置的无人机需在购置后一周内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《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》注册和学校保卫处统一登记备案,备案时须提交《闽南科技学院无人飞行器(无人机)登记备案表》(附件3)。

第七条 使用无人机的单位或个人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,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,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,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
第八条 使用的无人机需与申报的无人机型号、尺寸、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,使用时间、用途、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。

第九条 禁止使用无人机从事表演、竞技、发布广告、标语等;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。

第十条 禁止使用私自改装的无人机。

第十一条 未经登记备案、申请和批准擅自使用无人机的,由保卫处暂扣该无人机,并对相关人员批评教育,拒不接受管理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十二条 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的,相关责任由申请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。

第十三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无人机使用行为。

第十四条 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,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 附件:1.闽南科技学院无人飞行器(无人机)使用申请表

2.闽南科技学院无人飞行器(无人机)使用安全承诺书

3.闽南科技学院无人飞行器(无人机)登记备案表



报警电话: 匪警: 110   |   火警: 119    |   急救中心: 120    |   道路交通事故: 112    |   保卫处电话: 86678110(康美)    |   68978110(美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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